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簡字第12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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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湖簡字第12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湖邦新第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君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冠棋 間請求給付修繕費事件,上訴人對
於100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2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
臺幣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 芷 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