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上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字第100號上訴人丙○○被上訴人戊○○(甲○○之承受訴訟人)
乙○○(甲○○之承受訴訟人)己○○(甲○○之承受訴訟人)丁○○(甲○○之承受訴訟人)前列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金輔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還土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黃科瑜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