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上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上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字第100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41
9萬22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為6萬38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
1項前段之規定,上訴人並應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由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黃科瑜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件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書記官陳金卿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