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聲再字第4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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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聲再字第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再字第四七六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
國民右列聲請人因叛亂案件,對於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中華民國六十七年一月二十七日確定判決(六十七年度諫判字第五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房阿生
法官雷元結法官蔡光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才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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