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保險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保險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保險字第51號上訴人即原告乙○○兼法定代理甲○○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
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惟上訴人前因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獲准,爰暫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期補繳,暨諭知逾期不繳之效力,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李育信法官鄭凱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書記官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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