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保險簡字第2號
原 告 李陳娜莉
訴訟代理人 吳慶明
被 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立
訴訟代理人 陳安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7月22日下午3時50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書記官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