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五號
原告 陳游阿早 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B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翠華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李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