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195號原告 凃淑華 兼訴訟代理人 凃淑敏 被告 凃國賢 被告 凃吉隆 被告 凃慶茂 原告與被告凃國賢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於民國102年8月5具狀追加被告凃吉隆、 涂慶茂 ,原告就上開追加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746,365元(原告請求撤銷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122485號分割遺產強制執行事件,執行標的物即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509、615建號建物之鑑定價額為3,492,731元,是本件原告追加被告2人,可得之利益為1,746,365元,即3,492,731元÷8人×原告2人×被告2人=1,746,36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補繳裁判費1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朱慧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書記官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