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3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志國選任辯護人劉正穆律師
徐宏澤律師 陳永喜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70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志國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2年4月2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第4款所定之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特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江振源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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