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66號原告 郭秀英
陳福記 陳俊銘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鄭植元 律師被告 謝賢煌 訴訟代理人 蔡進欽 律師
蘇正信 律師 蔡弘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當事人陳報分割方案變更,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書記官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