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23號上訴人 邱玉盛 被上訴人 邱崇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7,500元,應徵上訴費用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書記官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