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54號聲請人 侯昇佑 相對人 侯金琗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行內關於「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因不影響當事人之同一性,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書記官駱大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