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五0號
原告甲○○五十三被告乙○○男四右列被告因被訴本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四四三號妨害婚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汪銘欽
法官高敏俐法官黃美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馮玉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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