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二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四
(原名張桐烟)指定選任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一七、五一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黃美文法官黃美盈本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