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六О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一三三號、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第七五○號)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袋重零點肆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零點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員警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九時許,在苗栗縣○○鎮○○里○○鄰○○路○○○巷○○號處,查獲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由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對之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海洛因及安非他命分別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移送扣案之毒品一包(含袋重○‧四公克、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第七五○號扣押物品目錄表),經依聯勤第二○四廠製造之毒品檢驗袋初步檢驗毒品成分結果呈嗎啡、海洛因反應,此有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出具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乙份在卷可稽(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第七五○號卷內);另扣案之毒品一包(含袋重○‧二公克、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第七五○號扣押物品目錄表),經依聯勤第二○四廠製造之毒品檢驗袋初步檢驗毒品成分結果呈安非他命反應,此有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出具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乙份在卷可稽,因被告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後,以該扣案之海洛因及安非他命,分別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之第一、二級毒品而聲請單獨沒收銷燬,依前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張珈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溫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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