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三五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二○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案件,前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以九十一年度苗簡字第九五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二年,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二年十月間某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一日更犯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罪,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於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以九十三年度苗簡字第四六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並於九十三年八月九日確定在案,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及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張珈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溫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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