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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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八一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燦都法官顧正德法官張文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