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64號原告乙○○即華夫商行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3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58,686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