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5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三五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經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十八年九月,確定執行在案(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本院)。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一百零四年十月九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三百零六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七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書記官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