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5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強盜罪,經本院以88年度訴字第7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年,上訴後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於91年3月13日以90年度上訴字第1462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1年8月28日以91年度訴字第1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嗣施用毒品罪部分經減刑為有期徒刑4月、2月,並與不得減刑之強盜罪所處有期徒刑7年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3月(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325號)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8年4月27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9年2月27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2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99年1月1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沈福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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