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13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淂信鐵材有限公司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662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書記官林文斌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13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淂信鐵材有限公司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662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書記官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