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426號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張俊湛 相對人 陳佳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廖鳳綢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83年1月21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910,000元。
(三)存續期間:自83年1月17日至113年1月17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廖鳳綢。嗣債務人廖鳳綢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99年6月7日因買賣移轉登記與相對人陳佳玲。而債務人廖鳳綢於83年1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1,59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03年1月25日,如未按月付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00年4月2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365,778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放款明細等件影本為證。本件相對人陳佳玲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太平區│長億││472│建│992.72│10000分之221│重測前:太平│││││││││││段481-46地號│└─┴───┴────┴───┴───┴──────┴─┴─────┴──────┴──────┘┌─┬──┬───────┬────────┬────────────┬────┬────────┐│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考││││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門牌號碼│及房屋層數││││││號││││││範圍││├─┼──┼───────┼────────┼──────┼─────┼────┼────────┤│1│749│臺中市太平區長│住家用│第三層:│陽台:│全部│重測前:太平段││││億段472地號│鋼筋混凝土造│61.61│11.70││11465建號│││├───────┤6層樓房││││││││臺中市太平區太│第三層││││││││平七街45號3樓(│││││││││整編前:太平路│││││││││27之28之3號3樓││││││├─┴──┴───────┴────────┴──────┴─────┴────┼────────┤│共有部分:長億段31建號1331.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965│││重測前:太平段11499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