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交易字第八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八七0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實
一、乙○○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縣平鎮市○○路由平鎮往龍岡方向行駛,本應注意汽車在郊外道路時,時速不得超過六十公里,且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以避免危險之發生,而依當時天候晴,路面鋪設柏油、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及遵守速率限制,猶以時速七十公里間之速度超速行駛於同市○○路○段○○○號速限六十公里之路段,適有由甲○○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輕型機車後載 葉張快妹 ,由對向駛至平鎮市○○路○段○○○號前交岔路口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時,乙○○因避煞不及,而撞及上開機車之左側車尾,使葉張快妹跌落地面,致受有頭部外傷合併硬腦膜下出血和蜘蛛膜下出血之傷害,經送醫急救仍延至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許不治死亡。乙○○於肇事後,在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為犯人前,即主動向桃園縣警察局平鎮分局自首,進而接受本次裁判。
二、案經桃園縣警察局平鎮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後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對於右揭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葉張快妹之女甲○○指訴情節相符,並據現場目擊証人 許雪莉 証述屬實,且有有警製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乙份、車禍現場照片七幀在卷可稽,而被害人葉張快妹確因本件車禍死亡,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督同檢驗員到場相驗屬實,製有勘驗筆錄、驗斷書、相驗屍體証明書附卷足憑。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在郊外道路時,時速不得超過六十公里,此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四條第三項、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分別定明文。被告駕駛汽車自應遵守上開規定,而參之當時天候晴,路面鋪設柏油、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在卷足按,顯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被告行經前開道路不僅未注意車前狀況,亦未減速慢行,顯係肇事之原因,台灣省桃園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之鑑定結果,亦同此認定,有該委員會函及鑑定意見書各一份存卷可參,堪認被告有過失甚明。而被害人葉張快妹係因本件車禍受頭部外傷合併硬腦膜下出血和蜘蛛膜下出血之傷害致送醫仍不治死亡,是被告之過失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間確有因果關係,故本件事証明確,被告之過失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之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過失致死罪。被告於犯本罪後,在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為犯人前,即主動向桃園縣警察局平鎮分局自首而接受審判,迭據其供承在卷,並有警製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附卷可參,應依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自首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過失程度、事後已與被害人家屬成立和解,賠償損害,有和解書一份在卷足憑,及被告犯罪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但裁判前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刑法第四十一條於本件被告犯罪後修正,並於00年0月00日生效,茲比較新舊刑法第四十一條,以修正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較有利於被告,故依前揭說明,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修正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本院自應就前揭宣告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業據被告自承在卷,並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紙在卷可按,被告偶因過失罹犯本罪,致人死亡,犯後已知悔悟,經此次刑之宣告,應益知戒慎而無再犯之虞,且經斟酌其家庭環境,本院認其所受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併予宣告緩刑三年,以策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魏雯祈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林恆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楊坤忠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九日附論罪科刑法條之依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現已提高十倍為二萬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仟元(現已提高十倍為三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