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六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徐國楨 律師
曾能煜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鄭政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沈藝珠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