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竹簡字第7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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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竹簡字第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竹簡字第七七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八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踰越安全設備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証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並更正如後述二所載。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內第二行、第三行關於「由空氣窗越過門扇進入屋內」之記載,應更正為「以踰越上開房屋之空氣窗安全設備方式侵入屋內(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後十日內,向本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王永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馮玉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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