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竹簡字第3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竹簡字第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三六號
原告甲○○被告丙○○住台北市○○區○○里○○路○○號訴訟代理人 李林盛 律師住新竹市○○路○○○號五樓複代理人 王彩 又律師住新竹市○○路○○○號五樓被告乙○○○住台北市○○區○○里○○路○○號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魏瑞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李桂珠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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