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小上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小上字第六七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陸發雄獅NO1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二、上訴理由。
三、上訴狀繕本一份。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官陳怡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