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交附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字第一二號
原告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
乙○○宇家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己○○被告新東發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戊○○右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李嘉興
法官程克琳法官楊國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真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