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交訴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訴字第四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七月十七日下午五時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曾淑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