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二五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施柏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秋珍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