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五○六號
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甲○○戊○○被告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吳為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