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0八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沒收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八0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殘留安非他命之吸管貳支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八日,在被告甲○○位於高雄縣○○鄉○○路○○巷○號之住處內,查獲其涉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該案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之吸管二支,經送驗後殘留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為含有毒品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查:被告甲○○因於右揭時地遭查獲施用毒品之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九二0五號裁定送勒戒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九五號裁定送強制戒治,並經本院八十九年毒聲字第三八九一號裁定停止強制戒治付保護管束,嗣於九十年一月四日交付保護管束期滿,經檢察官於同年一月十六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本院裁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及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六五號不起訴處分書各一紙附卷為憑。而該案被告遭查獲時所扣得之吸管二支,經送驗後均殘留有安非他命等情,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之檢驗報告單一紙在卷可稽,是以扣案物品係含有毒品之物無訛。綜上所述,本院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周玉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英彥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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