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08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志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9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志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志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三、本院通知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業經受刑人以書面表示無意見,已履行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念茲在茲之被告聽審權,併予敘明。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侯儀偵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