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32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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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3269號
上 訴 人 超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沛慈 即水管家企業行間請求清償債務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