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8年度港小字第21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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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8年度港小字第21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月1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二四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
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
費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逾期手
續費新臺幣陸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冷明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書記官林珮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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