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7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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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六二號
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萬叁仟陸佰貳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仟叁佰肆拾陸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陸仟零叁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伍仟玖佰玖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婷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
法院書記官王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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