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字第1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1003號上訴人線上工場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立鳳 律師複代理人 劉樹志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麗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6月8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彭昭芬
法官翁昭蓉法官陳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書記官應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