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1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1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4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4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84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號、96年度簡字第6318號、96年度訴字第2020號、97年度訴字第1100號判決確定,因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0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另偽造文書、竊盜及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946號、97年度訴字第328號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7月,因定執行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407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5月23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8年5月13日法矯字第0980905963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5月13日法矯字第0980905963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鄧振球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彥琪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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