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89年度簡字第30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89年簡字第3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牌照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三○號
抗告人 余銀柱 即婦王企業社右上訴人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間因牌照稅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本院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三○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最高行政法院之許可。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於抗告理由中具體表明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邱政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涂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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