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家催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催字第20號

聲請人 許芳瑞 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陳自強 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陳自強(男,民國47年8月4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鎮○○○里○○路000號0樓)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或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陳自強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1年2個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程序費用新台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陳自強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自強於民國112年5月2日死亡,聲請人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0000號裁定選任為遺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陳自強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家事事件法第139條準用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第127條第4項、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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