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0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藍依新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字第3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藍依新犯 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主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藍依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更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高玉舜法官陳恆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附表┌─────────┬────────┬────────┬────────┐│編號│01│02│0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持有具│施用第一級毒品││││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宣告主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8年11月7日某時│98年12月15日凌晨│99年2月8日晚間某│││許│0時許│時│├─────────┼────────┼────────┼────────┤│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案號│檢察署98年度毒偵│檢察署99年度偵字│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5507號│第709號│字第802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審易字│99年度訴字│99年度審訴字││││第341號│第155號│第72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4月23日│99年8月13日│99年8月20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審易字│99年度訴字│99年度審訴字││││第341號│第155號│第725號││││││(協商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9年5月25日│99年9月17日│99年8月20日│└───┴─────┴────────┴────────┴────────┘┌─────────┬────────┬────────┬────────┐│編號│04│05│0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主刑│共2罪,各處有期│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徒刑3月│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9年2月8日晚間某│98年4月29日為警│99年5月18日上午│││時許、99年2月21│採尿送驗時回溯96│某時許│││日上午某時許│小時內某時許││├─────────┼────────┼────────┼────────┤│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案號│檢察署99年度毒偵│檢察署98年度毒偵│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802號│字第5857號│字第3341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審訴字│99年度桃簡字│99年度審易字││││第725號│第1412號│第168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8月20日│99年12月8日│99年10月29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審訴字│99年度桃簡字│99年度審易字││││第725號│第1412號│第1682號││││(協商判決)││(協商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9年8月20日│100年1月10日│99年10月29日│├───┴─────┼────────┴────────┼────────┤│備註│附表編號03至04所示之罪,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725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附表編││││號01至05所示之罪,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48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編號│07│08│09│├─────────┼────────┼────────┼────────┤│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詐欺取財│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主刑│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共3罪,各處有期│││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徒刑3年10月,應│││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犯罪日期│98年12月14日某時│98年4月15日│99年2月2日下午5│││許││時51分後之某時、│││││99年2月3日下午1│││││時41分後之某時、│││││99年2月7日下午6│││││時33分後之某時│├─────────┼────────┼────────┼────────┤│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案號│檢察署99年度毒偵│檢察署99年度偵字│檢察署99年度偵字│││字第2415號│第30695號│第28053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審易字│100年度桃簡字│100年度上訴字││││第1794號│第535號│第292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12月17日│100年3月3日│100年12月6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審易字│100年度桃簡字│100年度上訴字││││第1794號│第535號│第2923號││││(協商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9年12月17日│100年3月28日│10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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