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2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二二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一)被告應與原告同居。(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陳述:兩造於八十年八月間結婚,被告自八十九年八月間起,一反常態,經常深夜未歸,於告初以和為貴,百般忍受,被告卻得寸進尺,在外居住,不理家務。
按民法第一千零一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因此訴請被告履行同居。
乙、被告方面:本件未經言詞辯論,被告亦未提出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民法第一千零一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本件依據被告提出之婚,從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履行同居,參照上開說明,,顯無理由,依法爰由本院不經言詞辯論,予以判決駁回。
三、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張珈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
法院書記官黃雅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