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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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九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何朝棟 律師被告乙○○籍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蕭錫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沈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