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1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六六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一0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叁小瓶(驗餘淨重壹點捌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另更正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係三小瓶,而非三小包。
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三小瓶(驗餘淨重一.八三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謝靜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林慧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