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0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0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簡字第107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治源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速偵字第8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作成解釋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本件被告因鍾治源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惟本院依合理之確信,認本件所應適用之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有違憲之情形,因其為本案之先決問題,爰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意旨,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釋憲之聲請,俟司法院大法官作成決定後,再進行訴訟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書記官蔡亦鈞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