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07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潘傑民 上列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黃軍凱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彰化縣○○市○○段○○○○○○○○○○○○號(地號全部)土地、同段960建號建物(建號全部)之最新第一類謄本。(以上謄本之他項權利部資料含債務人、債務額比例、義務人等均應揭示)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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