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聲再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再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回復原狀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再字第150號聲請再審人甲○○即受判決人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回復原狀案件,對於本院97年度聲字第1011號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421條規定,得以聲請再審者,僅限於實體確定判決,而不及於確定之裁定,而聲請回復原狀案件係屬程序裁定,既已確定,自無從聲請再審。茲聲請人以警察違法採尿之理由,對本院97年度聲字第1011號裁定聲請再審,依上開說明,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自應予以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施柏宏法官黃憲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書記官施耀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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