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留置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466號聲請人丙○○
ght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留置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拍賣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留置物,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亦未據陳明聲請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經本院於民國97年4月2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臚列承租人即相對人留置之物品,並分別標明其交易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並提出聲請人已定1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聲明如不於其期限內為清償時,即就其留置物取償之證明;以及前開通知業經合法送達相對人之證明。該裁定業於97年5月2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書記官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