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4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4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148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6130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簡字第180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97年度易字第1485號),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97年3月5日17時45分,在臺北市○○區○○街○○○號萬華龍山寺內,趁寺內香客眾多,著手竊取供桌上擺設之供品橘子1顆得手後,旋為該寺保全人員 王嚴勝 發現查獲,並扣得所竊取之橘子1顆,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經查:
本案被告甲○○已於97年3月11日死亡,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證,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逾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孫正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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