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94年台再覆字第9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殺人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九十四年度台再覆字第九號
聲請再覆議人甲○○男
10上列聲請再覆議人因殺人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本會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覆議決定(九十四年度台覆字第五一號),聲請再覆議,本會決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冤獄賠償法第四條第一、二項規定:「冤獄賠償,由原處分或判決無罪機關管轄,但依第一條第二項規定請求賠償者,由所屬地方法院管轄」,「賠償聲請人不服前項機關之決定,得聲請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覆議」,並無對本會之決定,得聲請再覆議程序之規定。本件聲請再覆議人甲○○因殺人案件聲請冤獄賠償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決定准予賠償新台幣五十萬五千元。聲請覆議人最高法院檢察署不服該決定,向本會聲請覆議,業經本會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將原決定撤銷,並駁回聲請再覆議人之聲請在案。依首揭說明,本會該決定即屬最後之決定,不得聲請再覆議,乃聲請再覆議人竟對本會之決定聲請再覆議,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吳啟賓
委員呂潮澤委員許朝雄委員謝正勝委員劉福來委員洪文章委員徐文亮委員呂丹玉委員呂永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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